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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球反腐的审判焦点
 
[2012-01-13]
 

经济观察报:足球反腐的审判焦点

2012年01月09日 12:48
来源:经济观察报 作者:朱冲 赵骁 

在2011年即将结束的时候,中国足球大审判开始了。目前,根据可靠消息,最受关注的谢亚龙、南勇两条大鱼将在2012年春节后进行公审。法律判决的最终结果还有待时日,不过可以判断的是,这场审判对于中国足球意义深远。

感谢费算贿赂吗?这是目前围绕中国足球反腐案件的审判焦点。

比如前国家体育总局足球运动管理中心主任兼中国足协专职副主席谢亚龙。他承认收钱,“2006年,山东鲁能队拿了冠军,半年多后,鲁能集团领导到我办公室表示感谢,给我送了20万元人民币,说是集团对球队的奖励,也给我一份。”

但谢亚龙同时表示:“我没有具体答应过会做什么。人家给我钱,都是事后打着感谢的旗号。”他详解了当时山东鲁能给他20万的情况——山东方面希望夺冠,虽然他们话没说,但肯定希望能给点帮助。我也考虑到那么多球迷,还牵扯到球场安全,赛前我就跟南勇说,这场比赛确实要考虑下裁判的公平公正,别出问题。南勇说你放心,我安排好。

谢亚龙没有明确指示假球、黑哨,这是否与先收钱后办事,带有明显的权钱交易有所不同?目前关于谢亚龙、南勇二人的案件还需要继续审查。而其他人员,如中国足协原副主席杨一民、“金哨”陆俊、原中国足协裁判委员会秘书长,女子部主任张健强等的案件也未当庭宣判,因为案情还有很多存有争议的地方。

受贿还是人情往来?

在检察机关以受贿罪向杨一民提起的公诉中,杨一民的受贿项目总共22起,金额为125万余元人民币。这125万余元包括4大类:一、人情来往,包括逢年过节、孩子出国留学、妻子生病时收到的礼金;二、日常馈赠的礼品,如手表之类的实物;三、事实不清、证据不明的部分;四、请托办事的现金贿赂。

起诉书中清晰表述:杨一民曾在2004年分两次收受鲁能俱乐部20万元,请求其在联赛中予以照顾;江苏舜天和浙江绿城、广药曾因为想“保持和杨一民的良好关系”,向其行贿10万元,因为体能测试的问题,向杨一民分别行贿1万美金和5000元人民币;前陕西国力主帅贾秀全,因为杨一民父亲去世和搬家,分别给杨一民3万元和4万元“礼金”。这些也在起诉书中被认定为“受贿”。

可杨一民及其辩护律师认为,一大部分钱并不属于“钱权交易”,因为他未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利益。但公诉方认为,杨一民是中国足协的主要负责人,而且前来送礼的大多是各中超、中甲俱乐部负责人,或者有业务往来的单位,所以应被认定为“受贿”。

两位裁判陆俊、黄俊杰和他们的律师更是坚持无罪辩护。黄俊杰被控受贿149万元人民币和10万元港币,根据公诉机关的指控,黄俊杰收受贿赂的手法基本上是在赛前接到俱乐部或其他人的电话请求照顾,他口头答复好的,赛后行贿者将钱打进他的银行账户。所以,他在法庭辩护道:“有的钱虽然拿了,但比赛中自己的判罚并未出现明显问题。另外一些钱属于朋友之间的馈赠。”黄的律师刘炜表示,黄俊杰并未向对方主动索取,而是源自足协领导的压力和要求,且都是事后“感谢费”。

对“金哨”陆俊的审判同样存在类似问题。公诉人出示证据显示:辽宁足球俱乐部向陆俊行贿10万元。可陆俊的辩护律师对证据持有异议,认为陆俊收受10万元后并没有对辽宁队予以关照。

有关上海申花贿赂陆俊35万元的指控同样如此。陆俊的律师质疑公诉方提供的证据,辩护律师称,根据比赛监督报告,陆俊的执法评定为优,无错判。同时,律师还称上海申花此前已花350万买通了上海国际,因此比赛本身就是一场假球,不存在陆俊通过操纵比赛来让申花获益的事实。

对于陆俊律师的辩护,公诉人驳斥称:陆俊执法水平很高,具有在不被察觉的情况下操纵比赛的能力。且陆俊在事后也收取了钱物,构成操纵比赛的条件。“判定人情往来和受贿的根本区别在于,是否构成权钱交易。对受贿方来说,只要存在为对方谋取利益,这种利益不存在合法和不合法之分,都属权钱交易,即受贿。在这一过程中不分事前、事中、事后。”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著名律师许兰亭说。“而且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对权钱交易的认定存有三种情况:承诺、实施、实现,都属受贿。比如某人身为官员,前来行贿的都是和他们存有业务往来的单位,明知对方有求于你,你却依然收钱,这就算承诺。”

谢、杨等人口中的人情往来和感谢费到底有无为对方谋取利益?是否属明知对方有求于自己?同时受审的前足协裁判委员会主任李东生说,类似于谢亚龙的那种交待,其实是一种暗示。“如果领导强调稳定很重要,就是要维护主队;如果强调比赛要公正进行,意指保证客队。”

证据也是辩护焦点

但法律面前讲究的是证据,而非暗示。这也成为了控辩双方的争论焦点。

陆俊的律师六次提出证据异议,提出证人应出庭作证,证言应出示原件。但公诉人向法庭说明,法律没有要求此类案件证人必须到庭,证据来自侦查期间本人供述的复印件,只要说明原件来源就不影响其合法性。

对此,许兰亭说:“根据法律规定,如果证言和被告的交代符合一致,被告没有异议,证人可以不出庭;如果被告对证言存有异议,证人则需要出庭。”

本案也有其他一些疑点。比如,除谢亚龙交代了关于山东鲁能的问题外,在前裁判委员会主任张健强的公诉书中还写道:“1999年12月末到2000年上半年,山东鲁能为感谢张建强在裁判安排方面的关照,获得99赛季甲A和足协杯冠军,总经理邵克难先后两次在北京向张建强送了40万元。”另外向张健强表示“感谢”的还有陕西国力主教练贾秀全、沈阳华晨章建及上海申花等多家俱乐部。另外,前中国国家队主教练高洪波也送给杨一民数万元。

这带来几大疑问:第一,贾秀全、章建等人是否算行贿?“对于行贿方来说,必须存有谋求不正当利益的目的,才算行贿,送钱不一定都构成行贿。”许兰亭说。

这句解释可能更主要针对的是高洪波,他送钱的行为是否保证了他的国家队主教练位置?这是判定焦点。

许兰亭强调说,刑事案件的定罪量刑要靠证据,有确实、充分的证据才能定罪,否则应当疑罪从无。

另外,关于山东鲁能、上海申花等明显违规的俱乐部,按照足协相关规定,理应处以降级的处罚。可是,上海申花的主体已经发生变更,让上海申花的现任老板朱骏以私人的身份代前任国企申花受罚显然不公平。而对于山东鲁能来说,他们倒是没有发生主体变更,1999年的甲A联赛冠军及2006年的中超冠军理应取消。可这带来了连锁反应,如果没有山东鲁能的行贿,1999年的联赛冠军可能就是辽宁队。而辽宁队失去这个冠军后,因为资金困难,随后发生了俱乐部转让、主力球员出走、球队降级等一系列变故。辽宁队是否可以起诉中国足协及山东鲁能要求赔偿?而辽宁队也只是受害者之一,又有多少球队、多少球员、多少球迷在假赌黑中利益受损?正如天津泰达队前技术总监石勇所说,“你们害了一批人。”

当然,因为各支球队之间都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可能也没有几支球队是干净的。因此,理论上存在的赔偿可能也无法展开。

另外,中国足坛在2001年底-2002年初也曾经有过一次打黑行为,“黑哨”龚建平是唯一一个被判受贿罪的裁判。可从目前掌握的一些证据看,有些案件就发生在那次打黑之前,当时的足协领导阎世铎等人是否知情,是否存有包庇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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