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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君永律师事务所关于确权工作法律检索
 
[2020-04-28]
 

    1、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商业银行股权托管办法》实施相关工作的通知 银保监办发〔2019〕156号
    2、各银保监局,各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
    为落实《商业银行股权托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规范商业银行股权托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尚未进行股权托管商业银行的工作要求
    《办法》施行前,未进行股权托管的商业银行,原则上应于2020年6月底前将股权托管至符合《办法》要求的托管机构。股权托管前,商业银行应就股权托管工作履行相关的内部决策程序,提高股权管理透明度。
    二、对已进行股权托管商业银行的工作要求
    已经上市的商业银行(包括在香港地区上市的商业银行),以及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股份的商业银行,其股权托管工作按现有法律法规执行。
    其他股权已托管的商业银行应自《办法》发布之日起,对股权托管机构和股权服务协议是否符合《办法》规定进行自查;如不符合,应于2020年6月底前完成整改或更换托管机构。
    三、确权工作要求
    各商业银行应在股权托管的同时做好股权确权工作,原则上2020年6月底前股权确权比例不低于80%,2021年12月底前完成全部股权的确权(因特殊情况无法确权的部分除外)。(本件发至银保监分局与地方法人银行机构)
后附管理办法

2019年7月12日

 


北京市君永律师事务所关于商业银行
股权确权及托管工作的一般流程


(一)研究确定确权方案,提交董事会讨论
(二)董事会讨论通过股份确权和托管方案
(三)聘请专业律师团队实施股权确权方案
(四)专业律师团队对确权人员进行培训
(五)确权文案、场地和设备的准备
(六)公告通知股东
(七)实施现场确权方案,进行文件的登记和扫描
(八)律师完成确权后出具法律意见书
(九)选择托管机构(可以聘请律师指导)
(十)实施托管方案-完成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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